强制性EAC合格证书和EAC符合性声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没有获得EAC认证产品就不可能合法地将设备在欧亚联盟市场区域内放行流通。根据欧亚联盟立法要求,钻井设备属于强制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
对于某些其他机械设备组,提供了另一种形式的安全确认 - EAC符合性声明。
两种形式都是必需的。
钻井设备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建立强制性安全要求的主要文件是TR CU 010/2011技术法规“关于机械和设备的安全”,该法规由关税同盟委员会 2011年10 月 18 日第 823 号决定通过。
此外,如果钻井设备设计用于在危险的生产设施中工作,则还必须遵守另一项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 TR CU 012/2011“关于在爆炸物工作的设备的安全性”环境”。该法规由关税同盟委员会 2011 年 10 月 18 日第 825 号决定通过。符合 TR CU 012/2011 认证的钻井设备仅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钻井的防爆设备。关税同盟法规涵盖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组件和非电气设备。在爆炸性环境和防爆组件中工作的设备的标志是制造商贴在设备上的防爆EX标志。
钻井设备TR CU 010/2011法规批准的机器和设备清单,这些机器和设备需要强制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确认符合此类法规的要求,
用于钻孔和打井设备的EAC证书包括:
气动射孔器(钻孔锤);
气动锤;
采矿业钻井的机器;
钻井装置。
根据 TR CU 012/2011 的要求,设计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钻井设备必须经过强制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此类设备分为三组:
I 组设备,旨在用于地下矿山作业及其表面结构,对沼气和/或可燃粉尘造成危害;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的 II 组设备;
用于具有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场所的 III 组设备。
EAC符合性声明的探井设备仅适用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机器和设备安全”规定范围内的钻机需要进行EAC符合性声明注册。
EAC符合性声明受制于不同驱动的钻井生产和探井设备:
柴油;
电的;
柴电;
燃气轮机;
燃气轮机-电动;
柴油液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