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办理所需材料
1、《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性文件;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8、相关管理制度;
9、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说明;
10、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