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为A公司代理销售某商品。A公司规定此商品对外售价103元(含税),甲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代售并自行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票面销售方为甲公司);A公司按照90元(含税)与甲公司结算,并给甲公司开具发票。差价作为代售手续费。本月A公司发给甲公司该商品2000件,甲公司全部实现销售并收取款项,两公司结算完毕。
政策原文: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怎样处理呢?
如上所述,“甲公司对外代售时自行给消费者开具发票;A公司按照90元与甲公司结算,并给甲公司开具发票”,则此业务其实并非税法范畴“代售”,而属于“一购一销”。甲公司账务、税务处理应为:
(一)收到商品
借:库存商品 180000
贷:应付账款 180000
(二)实现销售
借:银行存款 2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三)与A公司结算货款
借:应付账款 18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
(四)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我们将此案例修改一下: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为A公司代理销售某商品。A公司规定此商品对外售价103元(含税),甲公司以A公司名义对外代售,并依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A公司名义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票面销售方为A公司);A公司按照90元(含税)与甲公司结算。差价作为代售手续费,由甲公司给A公司开具“代理”发票。本月A公司发给甲公司该商品2000件,甲公司全部实现销售并收取款项,两公司结算完毕。
(注:若主管税务机关未批准甲公司以A公司名义对外开票,则甲公司应只负责收款,而由A公司自行给消费者开票。此处并不违反“三流一致”,开票方、收款方、发货方皆为A公司。甲公司只是中介、转交,并非以自己名义销售收款、发货。)
如上所述,则为“代理”业务。甲公司账务、税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商品
不作账务处理,可在辅助账簿登记备查。
(二)实现销售
借:银行存款 206000
贷:应付账款 206000
(三)与A公司结算货款
借:应付账款 18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
(四)确认收入
借:应付账款 2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242.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57.28
(四)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57.28
贷:银行存款 757.28
事实上,其他类似业务,比如代收水电费、代垫运费、代收代付等,道理都是一样,属于“购销”还是“代理”,关键在于以谁的名义销售、谁来给消费者(以谁的名义)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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