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提交法定的相关材料。
(二)当场审查。当场审查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作出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核查。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五)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通知领证。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