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逐渐完善各项内容,确保其规范化运做。
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并不是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相关机构应该明确各自职权及义务,形成有协调、有配合、有监督的有机组织体。一般情况股份制企业规范化运做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分不清,对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上的事物进行直接干预,而不是通过规定途径解决。
监事会在行使检查公司财务职权时,由于本身财务水平较低以至于无从下手。这个问题可通过以下方法来解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时可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没有适当规定。这个问题也可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
股份改制的基本程序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