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确保成人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长春理工大学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长春理工大学成人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函授站根据成人高考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招生,长春理工大学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 10186
第七条 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长春理工大学。
第八条 学校本部办学地点:长春市卫星路
第九条 学校还通过在省内外设立函授站(教学点)的方式开展办学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成人高考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成人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与组班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吉林省内招生,成人高考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按照吉林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人高考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分科类按招生专业计划的相应比例调取考生电子档案并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成人高考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如果专业录取人数不足15人不开班,经征求考生意见后可转入我校相同考试科类的其它专业。函授站(教学点)因人数少不开班则转入学校本部或附近函授站(教学点)。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吉林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吉林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
第二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考新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管理,学生学费按照《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2023年长春理工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