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