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款要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包含普通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符合备案的法定条件,通过、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备案信息采集表填报准确完整,营业执照予以审批通过且经营范围记载“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视为备案成功。
2.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中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种类变化的,应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相应信息的方式变更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