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医疗器械属于风险较大的医疗器械,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严格控制,确保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输液器、注射器、静脉留置针、支架、呼吸机、 CT、核磁共振等,其产品及生产经营活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颁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1、需要3名相关医学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凭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其中一个为质量检测负责人);
2、三名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工作简历;(食品药监局老师过来场地核查约谈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检测人员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并本人到场);
3、销售医疗器械需要相应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五)经办人授权证明。
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