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措施,避开境外投资备案的陷阱
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管局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中提到,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1、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商委备案;
2、领取证书,并到发改委备案 ;
3、申请境外投资电子钥匙(国富安);
4、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外管局披露,实际操作中,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异常情况”:
1、为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对外转移出境,部分投资人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专门进行境外投资,在境内无任何其他经营活动,造成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现象。该投资主体在资金顺利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资项目,达到“快设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
2、“母小子大”,即:部分企业在境外的实际投资规模远大于投资主体,境内母公司的注册资本,母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在境外投资的子公司。因此,在项目实操以及ODI核准或备案申报过程中,建议关注:备案表中披露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审计报告所载资产总额等财务数据与拟投境外目的地企业的经营规模的匹配度。
3、部分企业的实际境外投资项目与其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4、部分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这个问题也作为发改部门、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时要考察的重点问题,为提高项目落地可能性,建议重点关注: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比如通过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涉及银行融资的)等尽量证明投资资金的真实来源。当然,各项证明材料如何组合和优化,尚需根据投资者可披露的财产信息和拟投项目具体资金需求个案论证。
同时,外管局配套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明确针对投资异常情况,外管局将配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打击虚假对外投资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如在境外投资项目中涉嫌洗钱、虚假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投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外,相关投资决策人员亦将纳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将直接影响后期所投其他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完成的可能性,因此,证明材料提供方式需要谨慎为之。
境外投资备案注意事项
(一)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中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二)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三)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证书》丢失,企业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我委申请补办。我委在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办理补办手续。
(四)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目的地,由原备案或核准的部门为每个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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