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方性公益基金会设立申请门槛及办理指南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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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怎么注册-办理要求 注册成立社会慈善组织基/金会-审批方案

公益基/金会如何申请-设立条件 设立登记社会慈善组织基/金会-批准程序

社会慈善组织,公益基/金会、慈善基/金会依据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登记,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基/金会管理条例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法条(具体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社会慈善组织-基/金会受理条件:

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社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定依据: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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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4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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