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欠税务局任何费用;
2.没有欠公司注册处的年报费用;
3.没有欠任何外债,如果欠债刻意隐瞒,一旦查实,将被刑事检控;
4.从未开始经营或运作,或者已经停止经营运作三个月以上;
5.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注销。
1.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
2.公司董事/股东的签字注销申请;
3.*新一年的周年申报表及商业登记证;
4.如公司之前有进行实际报税,需要提供结业报告。
公司成立后,若该公司要终止营业,必须到税务局递交《不反对公司注册撤销通知书》。
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