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
息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1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
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
备案的管理办法
(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2月27日以客建法[2012]
24号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
系,加强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进粤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
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在广
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
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进粤企业”),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业、工程招标代理、工
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主要指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管理人员。
第四条 我省对进粤企业和人员实行信息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进粤企业和人员的信息统一备案管理,各级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奥企业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粤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
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
第六条进粤企业可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驻粤分支机构。设
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应当确定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
第七条 进粤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应在广东建设信
息网(网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网上填报后打印
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进粤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
进粤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七)《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中所列常驻的能满足
相关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八)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
许可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管理人员(总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
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施工企业在粤安全
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以及《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
登记表》中所列常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进粤
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