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牙科种植体系统的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该类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为通过外科手术方式将产品植入人体缺牙部位的上下颌牙槽骨内,用于为义齿等修复体提供固定或支撑,以恢复患者的咀嚼功能。
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适用部位:对比产品使用的具体部位,是否用于特定牙位或特殊骨质条件的种植。
2.临床应用方式:对比产品的种植类型(如即刻种植、延期种植)、修复类型(如单牙、多牙或全口修复)等。
3.使用方法:对比产品的使用操作步骤。
4.配用器械信息:单独申报种植体或基台时,临床评价资料中需要明确产品配用的基台或种植体、附件等配用器械信息。
5.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
此外,还需结合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结果,明确申报产品对患者生理条件(口腔情况、骨质、骨量、使用牙位等)和整体修复方式要求是否存在差异。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信息
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原材料、结构设计、表面改性方式等设计信息。
2.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
2.1产品的结构组成
对种植体各种型号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等方面进行描述,提交各型号标示特征尺寸的结构图。针对每个型号,分别对产品的结构(包括外形、颈部、体部、根端等)、几何尺寸及公差、种植体-基台连接及抗旋转设计(如种植体外部/内部六角特性、锥度等)、种植体轴向平面特性(如种植体表面凸凹、螺距、螺纹、种植体轴向抗旋转沟槽)、是否穿龈及穿龈高度、平台转移等关键元素进行对比。
对于基台,建议针对基台的不同型号,分别对产品的结构设计、几何尺寸及公差、固位方式、临床应用方式、预期用途等关键元素进行对比。如基台中包含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描述的直形基台、愈合基台及附件,建议说明。
2.2制造材料
明确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原材料。采用符合GB/T 13810、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或ASTM F67、ASTM F136、ASTM F1295、ASTM F1472等相关标准的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材料制成的产品,不一定必须原材料牌号与同品种产品一致。种植体系统的原材料以及切削、表面处理、清洗等工艺会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对于采用常规加工工艺的钛及钛合金种植体系统,在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性能差异时,可通过评价终产品性能是否达到要求来判定。若产品采用增材制造等新型工艺进行加工,需关注原材料、工艺等对成品性能的影响。
2.3性能要求
多数情况下,对于表面采用喷砂、酸蚀、着色阳极氧化等加工而成的钛及钛合金常规种植体系统,在YY 0315《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YY/T 0520《钛及钛合金材质牙种植体附件》等相关标准中有明确接受阈值的性能要求,可不进行对比,申报产品的实测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可,如外观、表面缺陷、粗糙度、清洁、尺寸公差、锥度偏差、种植体和基台的配合间隙、螺纹偏差、抗扭性能、附着物、无菌、细菌内毒素等项目;对于相关标准中尚无接受阈值的性能要求,建议进行对比研究(包括但不限于):
2.3.1疲劳极限: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供申报产品与具有可比性的同品种产品的疲劳极限对比。对于同品种产品的疲劳极限,注册申请人可以进行实测,也可以通过公开的文献数据资料进行对比,但建议注意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疲劳性能测试条件的一致性。进行疲劳极限研究时,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
2.3.2力学性能: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形状相似,但种植体的螺距、螺纹、切削刃等设计存在差异时,可通过抗扭性能、紧固扭矩、轴向拔出力等对比研究,评估申报产品的力学性能。
2.3.3耐腐蚀性能:若种植体系统包含不同种类的金属组件且以前未见相似的用法时,需进行申报产品的耐腐蚀性能研究。申报产品的配合方式在目前境内已上市产品中有相同的用法时,可不进行该项研究。
相关标准中后续若建立以上项目的接受阈值,则申报产品可不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申报产品的实测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