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电梯保养、电梯维修、电梯钢结构、旧楼加装电梯、老小区电梯改造、电梯销售、老旧小区外加电梯、杂物电梯销售、传菜电梯销售、加装别墅电梯、挂电梯、外装电梯、电梯门套制作、电梯门套安装、电梯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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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致人损害赔偿主体电梯运营是“分段式”的,一般会涉及生产厂家、管理单位、维保单位、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往往会造成责任链条不清晰,更需要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合力负责才能得以保障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由责任单位单独或者各单位之间依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生产厂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因此发生电梯事故致人损害,若因电梯自身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缺陷或者瑕疵,那么电梯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物业公司与维保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体到因电梯坠落引发的侵权案件中,小区全体业主作为小区电梯的共有人,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一般会委托第三方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发生电梯事故后,受害人在自身受到伤害起诉至法院时,一般会将物业公司及维保单位列为共同被告。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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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物业公司对自己小区内的电梯负有安全维护义务,对小区业主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若因为电梯维保工作不到位,未能在电梯的日程运行中尽到对电梯的维修、日常运行维护等义务;在电梯发生故障后,未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维保单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电梯致人损害事故后,一般而言物业公司与维保单位都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若维保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当,维保单位同样构成侵权。在审理该类案件需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清内部责任之后,进而确认赔偿份额。具体到本案,张某因电梯坠落受伤,遂将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并未起诉电梯维保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并非案涉电梯的管理人,无需承担责任,而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管理人,未能证实其对电梯坠落不存在过错。因此,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与某维保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协议为由抗辩要求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但某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法律规定,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但不能将责任直接推脱到第三方。3、使用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电梯使用者违反电梯使用须知,超载或者误操作,只要有确凿的证据,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由受害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