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登记指引3号》 | 《登记材料清单》 |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高管业绩要求 |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应当为*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高管业绩要求 |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2.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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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现行规定,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的高管的业绩要求变化是:a.期限要求:提供*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b.管理规模: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的高管的业绩要求变化是:a.期限要求:*近10年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b.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合计*低值由10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3000万元人民币;c.新增退出要求: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登记指引3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投资业绩的时效性、连续性及管理规模等方面实质提高了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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