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通知书;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发给申请人注销通知书。
七、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