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般退运货物有严格限定的条件,主要是以下:
(一)出口货物一般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此处特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
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也可能是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以致遭遇贸易壁垒而被要求退货。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一口岸海关会要求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认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此外,若出口货物一方因延迟履行合同等原因致使买方拒绝接受货物而导致货物退运回国的也不属于申请一般退运货物的事由。
(二)申请期限要求——“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无需征收进口关税,但是对于海关而言,必须判定进口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才能对其免征进口关税。如此,如果货物出口已超一年,海关一般因为无法判定两批货物的相关性而不接受一般退运,需要照章征税。
(三)申请条件要求——“原状复运进境”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因此,出口货物除“品质”和“规格”以外的原因申请退货复运进口的,以及超过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期限退货复运进口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
其次、办理一般出口退运货物的程序
出口退运的手续相对复杂,通常在货物决定要退运后,出口商应同国外进口商协商货运事宜,退运发货后国外进口商即即使将货运单据及退运协议提供给出口商。出口商也要联系相关部门准备相应的资料以减少损失。
(一)办理税务证明
由于产品出口一般都享有出口退税,退运表示货物实际并没有真正出口,就不应享有退税。因此海关在同意货物退运前还有个前提,就是出口商必须放弃因出口而享受的退税利益,即已退税的要补税,未退税的要证明。
因此,企业在办理一般退运货物时若有退税的要先补缴退税,之后凭国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报关员在退运货物到货前完成以下手续:一般常规报关资料,如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报关委托书等;出口货物核销单;原出口报关单;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或出口商品已核销证明;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退运协议(正本);情况说明正本;原出口合同;其他单证(外包装证明,是否含有木质)。官方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证明和正本提单。退运货物先递交海关审批,海关批完后,再由商检局审批,方可做单申报。
报关行或者货运公司接到退运货物报关业务后,报关员首先要审阅单证是否齐全,然后制作报关单、打印并向海关发送电子单据报关;于电子申报之日起10天内到现场,海关接单,审单没有问题,放行结关。
(三)办理商检手续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退运货物报关单填制
退运货物制单要点:
1.贸易方式:退运货物4561;
2.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
3.征免:全免03;
4.用途:其它11;
5.关联报关单号:原出口报关单18位条形码编号;
6.原产国:中国142;
7.备注栏:核销单号、部分退运还是全部退运、退运原因。
此外,申请退运的货物,应当与原出口报关单的商品项一一对应,并详细申报其名称、规格、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