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国护结构体系比承重结构体系的断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准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断定单元的断定等级;
2.归纳断定中宜结合断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运用状况等归纳断定,可对上述断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3.当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围护结构体系与承重结构体系的断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能够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作为该断定单元的断定等级;
4.当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围护结构体系比承重结构体系的断定等级低二级时,能够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断定单元的断定等级; 1、调查房屋建造信息资料。包括:查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能反映房屋建造情况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
2、调查房屋的历史沿革。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灾害损坏和修复等情况;
3、检查核对宜昌房屋实体与图纸(文字)资料记载的一致性;
4、检查房屋的结构布置和构造连接及结构体系;
5、检查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6、调查房屋现状。包括: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情况、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7、调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房屋的目标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作用等;
8、抽样或全数检查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或腐蚀、老化等其他损伤,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及损伤性质;
9、根据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需要,抽样检查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
10、必要时可检测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
11、必要时应补充勘察工程地质情况;
12、必要时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承载性能;
13、当有较大动荷载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映和动力性能。
一、当需对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中性化测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岩相及化学分析,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2、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3、从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当需对钢结构厂房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验时,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现行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
2、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3、围护结构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厂房安全鉴定调查该系统中围护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4、对工业构筑物的调查与检测,厂房安全鉴定可根据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组成参照建筑物的规定进行。
厂房安全可靠性鉴定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
2)详细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以及它们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必要时测试结构上的作用或作用效应。
3)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详细检测结构存在的缺陷和损伤,包括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节点存在的缺陷和损伤。
4)检查或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或变形,当有较大动荷载时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5)调查和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测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必要时可开挖基础检查,也可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荷载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