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5、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存续,并于营业期限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