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1]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1]
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