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公司成立条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其他条件。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成立建筑公司的条件如下: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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