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踏信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普货,冷藏冷冻的物流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和仓储的服务性企业。公司实力雄厚,拥有多年的营运经验。公司在仓储部现拥有5000平方米仓库,冷藏冷冻仓库1000平方,仓储能力达5000余吨。设有多个和储运网点,自备货运车辆30余辆(5T-30T),网络合同车100辆,另有多辆危险品车辆,备有市区通行证可随时为您提供市内短驳,零担快运业务,设有标准市内仓库备有各类铲车等装卸设备。公司在全国部分城市与近百家物流公司建立了长期可靠的联运关系。实现了物流配送的一站式服务,在解决货物快速分流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门到门配送服务。为了促进市场竞争能力、强化公司管理和提升企业形象,不断的学习前沿物流模式优化企业管理资源。多年来,公司很多员工都经过现代化物流理论与运营的培训,并且长期从事车辆调度和运输管理业务,熟悉物流市场运作规律,积累了丰富的物流操作经验。以诚信、热情、优质的工作为各大企业服务,与多家国内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同时,从法条的设计来看,在冷链食品业快速发展的当下,食品安全法却没有对冷链食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有关冷链食品法律监管的措施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食品安全法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而这一条款虽然涉及部分实质上属于冷链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但也只是蜻蜓点水般一带而过。对食品销售者这一冷链末端主体的这种概括性规定显然无法对整个食品冷链进行全流程与全覆盖监管。
除了食品安全基本立法的自身缺陷,目前我国关于冷链食品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我国关于冷链食品的各级立法总体数量较少、位阶较低,各种标准的制定十分混乱。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食品的质量安全标准超过了3000条,但实际上与食品物流与流通环节有关的规范仅有100多条。具体到冷链食品行业,目前国家层面虽然出台了包括《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要求》《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但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普遍效力较低,其推荐性、倡导性功能强,约束力和强制力却很弱。
在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尤其是部分一线城市率先试点地方性冷链标准化工作,构建地方标准对冷链食品的发展进行规范。但由于区域经济差异导致的冷链行业发展不均衡,这些地方立法与标准多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地区分割现象也十分严重。这也就导致了虽然目前我国冷链食品标准(包括国标、行标、地标)多达200余项,但这些标准参差不齐、差异巨大、效力悬殊,*终造成了行业内部标准与政府监管标准交互错乱、国家标准与地区标准交叉矛盾的尴尬局面,无形中增加了冷链食品监管的统筹难度。
执法层面
法律制度供给虽然是冷链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但是立法的缺失与不足只是冷链食品监管漏洞出现的充分条件而绝非必要条件。在执法层面,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值得关注与反思。
一是监管体制桎梏。实际上,冷链食品市场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都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监管方向有关。目前虽然在中央层面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在中央层面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所谓的“九龙治水”现象。但在对冷链食品的地方监管中,食品冷链长流程、多环节特点造成了冷链食品监管多头执法现象依然突出,在立法落实不到位情况下冷链食品监管体制仍较为混乱。
冷链食品不同于传统食品,其监管部门除了传统的市场监管部门外还包括海关检疫部门、交通物流管理部门等。实际上,这种对冷链食品的多头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正如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粮农组织在联合发布的《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加强国家食品控制体系导则》一文所揭示的,在大多数国家,食品的控制、监管责任都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分担。虽然表面上看来这些机构的作用和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通过对食品实际管理活动的考察可以发现,重复却又支离破碎的监管以及缺乏配合与协调的食品安全执法是一种普遍现象。
从我国的冷链食品监管实践来看,各监管部门在加工生产、运输流转以及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权力界定不清、职责交叉、监管缺位的现象也十分突出。比如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而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经过海关检验检疫合格进入****后由各级市场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但由于监管主体间协作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缺失,这种监管部门的转移常常会造成监管脱节,给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
二是监管主体单一。总结我国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中发生的若干冷链食品安全事件,从微观的个体的层面来看,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存在确实是引发某些冷链食品安全事件的直接原因。但从冷链食品安全监管整体现状来分析,导致冷链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根本原因还是现阶段我国对冷链食品有限的监管能力和资源与冷链食品内生的复杂安全风险之间的矛盾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但冷链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独木难支,仅仅依靠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量是难以为继的。
因此,要做到对冷链食品的有效监管和全面监管,需要构建多层次的协同治理体系,发挥从个体到社群、从行业到政府的多元共治的作用。但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冷链食品的安全监管主体十分单一,除了政府职能部门之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以及普通消费者在冷链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度仍比较低。而作为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行业,在冷链食品行业监管过程中政府如果缺乏与相关食品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冷藏冷库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在会使监管工作缺少活力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食品监管部门与冷链食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被信息鸿沟割裂为三个孤立主体,*终导致对冷链食品的安全监管目标落空。
三是日常监管缺失。根据法律授权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机构进行的食品监督管理活动,其*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以此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但遗憾的是,如中国制冷学会副理事长兼冷藏冻结专业委员会主任刘长永所言,目前我国“食品冷链缺少监管措施”,我国冷链食品的日常监管存在着较多的真空与漏洞,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的监管目标在冷链食品监管中还难以完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