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深圳场外期权公司牌照转让深圳场外期权公司牌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另外,转让深圳场外期权公司牌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四十五条则对合伙人退伙的法定情形进行了规定。
因此,对于上述远期收购与差额补足安排,“交易结构一”需要留意,向现有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带来的退伙,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退伙的约定。“交易结构二”则需要留意远期收购所带来的合伙份额向非现有合伙人转让,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关于向第三方转让深圳场外期权公司牌照转让合伙份额及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规定了向第三方转让合伙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实践中有可能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