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当中,特许人在资源及信息上为优势方。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才详细的列举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商务部还专门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专门规范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特许人如能按法律规定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自然醉好,如若不能,在网络如此发达的时代,被特许人(加盟商)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来检索到特许人的基本信息。下面介绍几个核实特许人自身情况和经营资源的方法,以辅助判决特许人的靠谱程度。
一、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百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查询特许人的企业信息。该系统的主办单位是国家gong商行政管理总局,可查询到企业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情况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具体内容大家还是上网自己看,信息量蛮多的)。对比特许人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其宣传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的可靠性。比如:
1.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却宣称自己在某一行业深耕十多年。当然,对此疑问也可比较合理的解释为企业经营者有十多年的行业经验。但不妨再多问一步,成立新公司是因为“另立门户”、“重新开始”、“风道扬镳”,还是其他原因。
2.一个注册资本10万元的企业却号称拥有全国性的……。虽然注册资本与一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或实力无必然关系,但注册资本的规模在合理的夸张吹嘘和欺诈之间进行区分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3.有无分支机构也可以判断企业的经营能力。
二、特许人的商标情况
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中醉为重要的资源,是特许经营体系品牌价值的载体。如果特许人连个商标都没有,能不能加盟可真的好好想想了。没有商标的表述不够准确,本文的没有商标是指如下两种情况:
1.有商标但未注册,即没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所获得的法律保护远低于注册商标。就判断特许人的靠谱程度而言,将未注册商标等同于没有商标即可。
2.即无商标专用权也未获得商标的使用许可。如特许人无商标专用权,应要求其提供有商标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如许可使用合同或备案材料。
百度“商标局”或通过进入商标局guan网查询商标相关信息。
商标作为特许经营体系品牌价值的载体,一般来讲,商标的注册时间应当与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运作时间醉为接近。当然,不能排除申请商标而未实际经营的可能性。
本案是一起被特许人依据法定“冷静期”条款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实际履行合同前,被特许人“后悔”的情况,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冷静期”条款,即赋予被特许人在特定条件下拥有任意解除的权利,此时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且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通常需要被特许人在初期投入加盟费、保证金、培训费、装修费等高额费用,特许经营项目的长期经营不仅有赖于特许人具备良好的资源价值和服务支持,也需要被特许人对加盟的项目有一定了解和专业能力。在实践中,不乏被特许人对加盟项目乃至被特许人缺乏相应了解,仅因广告宣传而一时冲动加盟的情况,然而特许经营项目能够做到持续盈利,通常需要较长的培养期和前期的大量资金投入,经营初期不能很快实现盈利是正常现象,故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冷静期”条款,能够有效防控经营风险的扩大,不仅有利于及时限缩被特许人的营业损失,也有利于特许人在相应区域内寻找更为合适被特许人开展的特许经营活动,防范经营资源低效运作的浪费。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