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一)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二)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检验化验、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一)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二)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三)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四)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五)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六)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生产线。
企业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核发生产许可证。
而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如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1、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其他情形。
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类别
一、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二、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核发。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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