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泉州漳州龙岩民用爆炸物品经销售营许可证代办
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18号令)
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