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裂缝开裂安全检测鉴定与成因分析
一、工业厂房裂缝开裂安全检测鉴定的要点:
一、尺寸与偏差:
构件截面尺寸(梁、板、柱、墙),采用计数抽样方案,抽样数量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3.3.13条、检测类别A确定
有需要时检测标高(即层高)、轴线尺寸、构件垂直度及表面平整度
二、变形与损伤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构件挠度、结构垂直度、基础不均匀沉降、结构损伤(包括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人为损伤、混凝土中有害元素造成的损伤、预应力锚夹具的损伤)。
用水准仪、激光测距仪或拉线检测构件挠度;
用经纬仪、激光定位仪或吊锤方法检测构件垂直度;
用水准仪检测不均匀沉降;
结构损伤检测应确定损伤源,确定损伤面积和深度。
三、主体结构
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三部分:一是主体结构本身形成一个**联系的系统整体,有效地协调工作,承受主体结构部件本身相互传递的荷载,发挥主体框架支撑功能;二是附着于其体系表面的所有维护结构、装饰面层、相关设备重量及其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活荷载、以及在设计规范限定范围内的相关风载、尘载、雪载、地震荷载等自然力通过主体结构体系有效地承担,使建设工程能正常发挥各部分的使用功能;三是与地基基础地联系,将其自身荷载和承受荷载系统地、有效地、稳定地传递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并能与地基基础结构形成协调工作的整体结构体系,和谐地工作以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整体安全和使用安全
二、工业厂房裂缝开裂安全检测鉴定中混凝土、钢及砌体结构或构件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结构或构件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一般情况下,应进行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连接的验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疲劳、裂缝、变形、倾复、滑移等的验算。
对国家现行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验算方法或验算后难以判定等级的结构或构件,可结合实践经验和结构实际工作情况,采用理论和经验相结合(包括必要时进行试验)的方法,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二、结构或构件验算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三、结构上的作用及作用效应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应分别按本标准*3.0.2条和*3.0.3条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变形、温度等因素造成的附加内力;
四、当材料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材料强度应按原设计值取用。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已变质时,材料强度应采用实测试验数据。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取样时不得损害结构的正常工作;
五、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150℃时,应考虑温度对材质的影响;
六、验算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考虑构件截面的损伤、腐蚀、锈蚀、偏差、断面削弱以及结构或构件过度变形的影响。
三、工业厂房裂缝开裂安全检测鉴定评定等级:
厂房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系统为主,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
一、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二、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二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三、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国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四、综合评定中宜结合评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使用状态等综合判定,可对上述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检测报告的性:鉴定报告中除对厂房评定单元进行综合鉴定评级外,还应对c级、d级承重构件的数量、分布位置及处理建议作详细说明。厂房性鉴定是房屋质量评定的*终方式,报告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