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审查范围包括(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特殊医用食品)
一、普通商品或服务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一份;
2、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告合同及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
5、广告样件2份。
(要求画面清晰可识别);
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市政局广告设施设置证、设施施工证、户外广告牌验收合格证等)(复印件);
7、提供一般服务的广告还需提供:服务商营业执照、服务代理商营业执照、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经营许可证、服务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复印件);
8、普通商品宣传广告还需提供:生产方营业执照、行业检测证书、商品销售代理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质量监督部门开具的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检疫检验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复印件);
9、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广告主的委托书;
9、预售或销售广告,必须载明:(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代理销售企业名称;(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
三、发布食品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主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有效的卫生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4、广告主食品广告证明;
5、食品质量安全(QS)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
7、发布广告的委托书;
8、使用绿 色食品标志的,须提供有关的批准证书;
9、保健食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