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 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3.二类“非处方药”、“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用品”自荐品牌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即R标);二类“保健品”自荐品牌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即R标);
4. 陈列非处方药的,开店企业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零售连锁)和GSP认证(认证规模:零售连锁);所有单品必须取得《药品注册证》;展示国产OTC药品的,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若展示进口OTC药品,需提供近6个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近6个月的《同批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以合同号判断)。
5. 经营甲类医疗器械时,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规模应当包括甲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书》;
6. 经营一级医疗器械的,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规模应当包括一级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保证经营规模在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模范围内;
7.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和计划生育用品的企业,应当提交《器械网上销售备案证明》;
8. 邀请二类非处方药旗舰店入驻,暂停专卖店和加盟店;
9. 感冒药、咳嗽药的OTC药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产品为指定品牌或自荐品牌。
10. 属于感冒药、咳嗽药的OTC药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产品旗舰店应承担自荐品牌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