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已停止办理经营许可申请、变更、信息报备业务,对于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对于无人机企业持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在申请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过渡期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依然持续有效。企业获得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其持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失效。
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18号),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规章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19年年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合并。民航局也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对无人机实名登记、证照管理做了相应的调整。
更加可喜的是,人社部陆续推出了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装调检修工、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无人机作为一个新职业从此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