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申请要求、海南、江西、湖南核定征收税率有哪些区别?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电子税务局设置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个月*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到扣除数)/12个月
一、定期定额户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二、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主要包括按照征收率核定和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详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专题学习
(一)按照征收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稅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税率(征收率)
(二)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稅申报的计税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