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市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类金融机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除外,参考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销售收入或总资产为参照值,不参考人数),所有类型的企业近一个年度的年营业收入不超过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高限额;
2. 企业经营3年(企业成立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31日)以上;
3. 企业申报当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均不能为负值,近三年须有两个(含)以上的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为正值;
4. 企业未列入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惩戒范围。
(二)具成长性中小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信用等级为中小企业AA-以上(信用等级于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后,由主办方委托的评级机构评定,企业无需自行评定;
(三)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信用等级为中小企业A-以上(信用等级于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后,由主办方委托的评级机构评定,企业无需自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