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记录治理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缘故的,能够在开业记录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记录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记录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记录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记录注册的全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记录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记录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记录证书》。
《企业名称记录治理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缘故的,能够在开业记录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记录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记录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记录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记录注册的全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记录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记录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记录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