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安装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行走轮的轨道行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轨道行走系统包括:
水平布置的第一轨道和第二轨道,所述第一轨道与所述第二轨道在水平方向相对垂直交叉,所述第一轨道在轨道交叉处为高轨道,所述第二轨道在轨道交叉处为低轨道;
行走车,所述行走车设置有用于在所述第一轨道上行走的第一轮组和用于在第二轨道上行走的第二轮组;
其中所述第二轮组设置有用于相对于所述行走车升起或下降至所述低轨道的升降机构。
一种安装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行走轮的轨道行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轨道行走系统包括:
水平布置的第一轨道和第二轨道,所述第一轨道与所述第二轨道在水平方向相对垂直交叉,所述第一轨道在轨道交叉处为高轨道,所述第二轨道在轨道交叉处为低轨道;
行走车,所述行走车设置有用于在所述第一轨道上行走的第一轮组和用于在第二轨道上行走的第二轮组;
其中所述第二轮组设置有用于相对于所述行走车升起或下降至所述低轨道的升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