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协作制度,推动机制落实。建立协作制度是落实《指导意见》和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首要任务和重要保障。上下游省级政府应按照自主协商、责任明晰的原则,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上下游责任,为双方落实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省级政府统筹,发挥部门合力。省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统筹相关部门和地市,协同做好各项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指导意见》主要提到生态环境和水利部门,强调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通报和应急监测,水利部门要做好水利调度的提前通报和协同控污,但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联防联控并不限于这两个部门,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部门纳入到机制建设中来,*大限度发挥部门合力,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突出上下游联动。建立和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关键在于“联”。《指导意见》8项重点工作任务均涉及上下游协调联动,需要双方配合共同完成。如:制度建设方面,上下游省级政府要主动沟通协商,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风险防范方面,相关地区要联合会商,提前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信息通报方面,跨省河流应急水量调度或临时泄洪排涝时,上游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向下游通报;上下游流域水质出现异常时,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互相通报。基础保障方面,上下游可协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联合开展演练,提高联防联控实战能力。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时,上下游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并在信息共享、应急监测、资源调配、拦污控污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加强协作。引发跨省级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时,上下游省级政府应主动协商解决。
省级政府作为建立和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主体,应当协商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明确上下游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同联动,共同推动机制落到实处,实现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