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4.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小清晰高度,*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