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名称注册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含5000万);
2、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注册资金1亿以上(含1亿),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企业名称核准;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示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
5、加(中国)名称核准,需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和上述相同。
全国企业的名称核准形式:
1、企业名称核准。
2、企业名称核准。
3、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
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内资及外资企业。
4、既无行政区划又无行业特征企业名称核准,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5、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
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总局核准。
6、预核名后变更(调整)已核准信息内容。
7、企业名称中间加“(中国)”字样名称核准。
如某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外企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