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登记结算中心挂牌发行
办理流程如下:
1、发行方向交易中心申请入会,交易中心进行审核,成为会员后,发行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项目资料与证明;
2、交易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发布挂牌信息;
3、发行方与意向投资人沟通,并在交易中心组织下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4、完成交易后,交易双方将签订的交易协议原件提交该中心备案;
5、交易中涉及资产交割的,交易双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相关证明提交该中心备案;
6、该中心向发行方出具《XX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鉴证书》。
需要的资料:
1.提供底层合同/底层资产
2.提供挂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盖公章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扫描)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5.法人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交易参与各方主体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作为直融类业务,真正发生核心交易的主体为融资方与资金方,即挂牌方与认购方。而其余各方主体,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1,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或TO B,TO C类产品。
2,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a,自然人投资者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b,机构投资者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3,担保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4,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牌方补充担保等。在投资者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会包含要求投资者认可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的条款,否则不可认购该产品。在定融计划中,管理人角色不同于资管中管理人定位。
5,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实践中,承销商往往与受托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多为地方一些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挂牌方开拓资金端,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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