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98号)相关规定,现将调节个体户个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针对按月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个税增值税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高于2万元以上一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余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高于2万元以上一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余元(含)以上,对高于2万元以上一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在农贸市场内运营并按照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含)以上,对高于2万元以上一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针对推行按项缴纳税费纳税人,在到税务局申请办理代开票服务时,对开票额度做到按项征缴增值税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缴增值税及附加税金,并且对超出增值税起征点之上的那一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