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1574,第 3 版,2004年 9 月 7 日 - 路轨灯光控制系统检测标准
路轨灯光控制系统UL1574
这个要求包含路轨灯光控制系统,致力于根据我国电气设备标准 NFPA 70 **性传送到商业服务或住房一般区域的开关电源。本规范包含的路轨灯光控制系统:
a) 传送到额定电流不得超过 300 伏并且不超出 50 皮安分支电源电路;或
b) 传送到额定值不得超过 30 Vac 或 60 Vdc 并且不超出 25 皮安的远程控制开关电源。
这个要求包含:
a) 由路轨和射频连接器所组成的路轨互联网;
b) 点射、双点和多一点檐篷;
c) 日光灯、荧光灯管和高韧性充放电 (HID) 及其 LED 照明灯具部件,致力于电连接到路轨网络与檐篷里的路轨并对其物理学支撑点;
d) 路轨安装设备;
e) 零配件。
这个要求不包含:
a) 用以封闭母线规范 UL 857 包含的照明灯具、电源插座或其它通用性电源适配器的封闭母线,并依据美国医学电气设备政策法规 NFPA 70 第 364 条规定应用;或
b) 船只或船里用以水上所使用的路轨灯光控制系统。
路轨灯光控制系统不太适合:
a) 在潮湿或潮湿的环境;
b) 在路轨被隐藏装置中;
c) 在危险性场地;
d) 遭受硬件故障的区域;
e) 路轨延展越过建筑主体结构的墙体或挡板的区域;
f) 遭受腐蚀蒸汽产生的影响;或
g) 在蓄电池室中。
应用卤钨灯、荧光灯管、高韧性放电灯或 LED 灯的路轨照明设备部件还必须符合:
a) 照明灯具规范 UL 1598 里的可用规定,假如额定电流超出 30 Vac或 60 伏直流电源;或
b) 低压照明系统软件规范 UL 2108 里的可用规定,假如额定电流为 30 Vac 或 60 Vdc 或变低。
本规范包含的与照明灯具路轨或照明灯具部件集成化发光二极管 (LED) 部件和子组件必须符合照明产品中常用的发光二极管 (LED) 设备标准 UL 8750 的适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