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公司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局部修订)。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系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很短的作用)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建设部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完损等级。
规范鉴定操作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参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受理委托
依法受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等当事人委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对于特别危险的房屋和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受理,不能因证件资料提交不全等而推诿。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与鉴定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现场勘查表》。
(三)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四)鉴定结论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根据标准和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鉴定结论是《房屋安全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客观、反映房屋安全状况。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鉴定结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栋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如果是A级(非危房),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
(五)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非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六)出具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书》的式样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由两名及以上经培训考试后的鉴定人员签字,并由具有副高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签发。
《房屋安全鉴定书》仅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和危险治理的依据,不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