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境外投资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境外投资许可证需要的手续包括:
(1)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2)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3)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4)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境外投资备案申报材料所需材料:
1、发改委备案请示文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企业拟成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决议;
6、项目背景说明;
7、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8、资金证明(存款证明原件);
9、审计报告。
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1、前置程序:内部政策、国资委审批(涉及中央企业)
2、发改委申报:侧重“投资项目”
核准:敏感类,直接/间接投资
备案:非敏感类,直接/间接投资
报告:大额非敏感类,间接投资
3、商务部申报:侧重“标的公司”、核准(敏感类)、备案(非敏感类)
4、外汇登记:ODI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5、驻外使馆登记:中国驻外(各国)大使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法律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