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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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特许经营中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主体应当包括哪些? 答:《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的规定。该条款的设立初衷在于:首先,特许经营活动是连锁经营的一种,存在两家以上店铺才可称作“连锁”;其次,特许人拥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铺是其经营模式成熟的体现。据此,对于须符合“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主体,特许人及其两家直营店的经营时间均应超过一年

问:拥有与所有在特许经营中有区别吗? 答:“拥有”应当定义为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资源的所有权人或经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授权许可,取得经营资源的合法使用权及再许可权(既能自己使用,也能授权他人使用),成为经营资源的使用权人,则该经营资源均为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人可以此为基础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问:特许经营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有由哪一级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答:《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shou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条例》规定的是“两级备案三级监督管理”制度,即只有商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商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没有管辖权。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备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工作等转交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问:特许经营中的分特许人与特许人有何区别? 答:(1)分特许是指由特许人将在指定区域内的du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2)关于分特许人与特许人的区别:分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分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是被特许人,但分特许人在授权许可别人形成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又是特许人。因此,分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要受到《条例》关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规定的双重约束。 (3)当分特许人处于特许人地位时,也应当按《条例》规定备案,并根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范围的不同决定申请跨省经营企业备案或省内经营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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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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