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旅行社经业务营许可证要求及设立依据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在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4)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5)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6)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设立依据: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子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夫定》第1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