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经营公司对本企业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理应按照《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公司内容自我审查管理方法》的规定,不断完善的内容审查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身审查需要并获得相应资质的审核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督措施。没有内容自身审查和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者,不得开设表演平台。不采用监管措施或内容自身审查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大众提供。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 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