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1、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置于通用航空企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3、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申请。
4、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予以公告。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经营许可证持续有效。
6、发生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