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员。
(六)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