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家族信托市场迎来高速增长的蓬勃发展期,家族信托不再是神秘遥远的小众产品,不少高净值人士对其结构、功能有了清晰的认识,但针对家族信托的设立时机,不少人仍有误解,往往是在个人健康、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家庭财产出现问题时,才会激发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强烈意愿,但在这种状态下设立的家族信托却不一定能让所有家庭成员满意,信托效果可能会受到质疑和挑战。因此,为了保证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家族信托的设立时点至关重要。
那么,究竟何时才是设立家族信托的**时点呢?其实,设立家族信托的时点并没有标准答案,对于不同人群,合适的时机也不尽相同,这里我们结合三个案例来向大家说明。
**是在个人身体状况良好,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们难以预知突发意外、罹患疾病的时间,也无法预测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失,更无法预计在极端情况下是否还具备设立一个有效的家族信托的条件。
据媒体公开报道,梅艳芳于生命的*后一个月在病榻上签署文件设立家族信托,在其病逝后,梅母不满信托安排,以梅艳芳设立信托和遗嘱时已无足够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信托无效,开启了多年的遗产争夺战。虽然*终法院判定梅艳芳设立家族信托时神志清醒,信托有效,但多年诉讼耗费了大量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这也告诉我们,委托人应尽可能的在身体健康、神志清醒时完成相应安排,避免出现纠纷后人财两失的局面。我国《信托法》也要求委托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人日常处于高强度、高压力状态中,健康状态也受到不小的影响,不少“老年病”呈现年轻化趋势。许多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生命脆弱,人生无常,在委托人个人身体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设立家族信托更有助于顺利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