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注册旅行社详情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